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性质是什么?
我家房子拆迁,本来说好一定时间内安置好,结果现在超期了,给了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我不太明白这笔钱到底性质是啥,是赔偿我的损失,还是单纯的一种补贴呢?想了解下它在法律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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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简单来说,是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当征收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屋,从而给予被征收人的一种经济补偿费用。 从其性质来看,它具有补偿性。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会就临时安置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安置的期限等内容。被征收人基于对该协议的信赖,会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搬离原居住房屋。如果征收方未能按时提供安置房屋,被征收人就不得不继续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这会额外增加被征收人的生活成本和经济负担。因此,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就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因征收方超期安置而遭受的这些额外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当出现超期安置的情况时,虽然条例未明确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表述,但从立法目的和公平原则来看,征收方有责任对被征收人因超期安置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征收方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的一种约束,以促使征收方积极履行安置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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