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担心对方后续履行能力出问题,听说有不安抗辩权制度。但不太明白为啥要建立这个制度,它能给我们这些合同当事人带来什么保障,对市场交易又有啥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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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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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一种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不安抗辩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角度来看,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往往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如果在甲发货前,发现乙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有很多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此时甲若继续发货,很可能面临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不安抗辩权制度赋予了甲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止发货的权利,保护了先履行方的利益,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方面来讲,该制度能够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一方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就会促使有问题的一方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状况,恢复履行能力,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果没有不安抗辩权制度,先履行方可能会因为担心对方的履行能力而不敢签订合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提心吊胆,这会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和安全性。 从平衡合同双方利益来看,不安抗辩权制度并非是无限制地赋予先履行方权利。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且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先履行方的利益,又防止其滥用权利,保障了后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它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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