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案子是否需要交诉讼费?
我的案子被发回重审了,之前已经交过诉讼费,现在不知道发回重审的情况下还需不需要再交一次诉讼费。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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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发回重审的案子一般是不需要再次交纳诉讼费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诉讼费的概念。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收取的费用,而其他诉讼费用则包括鉴定费、公告费等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并不在上述需要再次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 当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实际上是对原审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案件重新回到一审程序进行审理。这种情况下,已经交纳过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不需要再次交纳。因为当事人在原审时已经为启动诉讼程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发回重审并非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若再次要求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 不过,如果在重审过程中,当事人增加了诉讼请求,并且增加的部分涉及到新的案件受理费计算,那么对于增加的部分是需要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的。这是因为增加诉讼请求相当于扩大了诉讼的范围,新增的请求部分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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