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期限过后是否需要重新保全?
我之前申请了诉讼保全,现在保全期限快到了。我不太清楚之后该怎么办,是要重新申请保全,还是会自动延续呢?要是不重新保全,之前保全的财产会不会有风险?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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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诉讼保全指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当诉讼保全期限到期后,如果想要继续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是需要重新申请保全的。 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期限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之前保全的财产因为期限届满而被解除保全措施,在诉讼保全期限快到期时,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法院提出重新保全的申请。否则,一旦保全期限过了且未重新申请,之前保全的财产可能会被解除保全,对方就有可能对财产进行处置,从而影响到后续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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