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需要释放通知书?
我因涉嫌一些事情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现在相关部门说要变更强制措施。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必须要有释放通知书,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有知道的朋友能给解答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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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需要释放通知书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强制措施和释放通知书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而释放通知书则是司法机关制作的,用于通知相关执行机关将被羁押的人释放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现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时,是否需要释放通知书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是从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变更为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比如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种情况下通常是需要释放通知书的。因为逮捕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他们的人身自由状态发生了改变,不再处于被羁押的状态,所以司法机关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等执行机关释放被羁押的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此时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就需要出具释放通知书,让看守所释放该犯罪嫌疑人。 然而,如果是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之间进行变更,比如从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一般就不需要释放通知书。因为这两种强制措施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只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不存在释放的问题。司法机关只需要按照规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相关执行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 综上所述,变更强制措施是否需要释放通知书取决于变更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变更前后强制措施是否涉及羁押状态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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