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变化如下: 首先,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重大调整。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的制度。也就是说,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全部认缴的出资额。这一规定出自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这一改变有助于遏制股东随意设定高额注册资本却长期不实缴的现象,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更加真实可靠,增强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其次,完善了股东权利保护机制。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和复制权,股东不仅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还能进行复制。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这使得股东能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当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保障了股东在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时的合法权益。 再者,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做了更细致的规定。例如,明确了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对此有详细规定。这使得董监高在履行职责时更加谨慎,有效避免他们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另外,在公司治理结构上也有变化。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公司法对不同规模公司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降低了小型公司的运营成本。 最后,股份公司方面,新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而是设立审计委员会等。同时,对股份回购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大,这有助于公司更好地进行股权管理和市值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