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新公司法的要点及依据: 首先,在注册资本方面,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出资,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必须一次性缴足,给予了股东更多的资金安排灵活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其次,在股东权利方面,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规定保障了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再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划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监事会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科学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公司在不同阶段的合法合规运营。例如,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规定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