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法关于注册资金有哪些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注册资金方面有诸多重要规定和变化。
首先,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实行认缴登记制。这意味着股东们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就全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是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缴纳。这种制度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让更多人有机会创业。例如,你想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你可以和其他股东约定在未来5年内分期缴足这100万元,而不是一开始就要拿出这么多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就拓宽了股东的出资渠道,比如你拥有一项有价值的专利技术,就可以用它来作为公司的出资。同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再者,关于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明确了股东出资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履行,不仅要补足出资,还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些规定对不同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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