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怎么判?
我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最近担心自己在工作中可能因为疏忽导致在押人员脱逃。想了解下在新刑法里,如果真出现这种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情况,法院会怎么进行判决,我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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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需要对“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进行理解。“造成严重后果”通常包括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情形。 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脱逃,致使案件无法侦破或者无法继续追究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等,导致司法秩序受到极大破坏,社会危害极大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失职的程度、在押人员脱逃后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司法工作人员事后的补救措施等。所以,当出现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情况时,具体的判决要依据实际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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