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抗辩?

我和卖方签了合同,里面写明付清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归卖方。现在卖方起诉让我付清货款,我实在没钱付了,就想把标的物退回去,不知道在法律上能不能用退回标的物这种方式来抗辩卖方的诉求,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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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保留
  • #货款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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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进行抗辩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这个合同中约定的“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这其实是一种所有权保留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在买方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虽然买方可能已经拿到了标的物在使用,但这个东西从法律意义上讲还是卖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就是这种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法律依据。 当卖方起诉要求买方付清货款时,如果买方以退回标的物进行抗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合同中没有其他特殊约定,一般来说,如果买方退回标的物,卖方的目的是收回货款,如果退回的标的物能够弥补卖方的损失,比如标的物没有损坏、贬值等情况,并且双方的合同也没有禁止买方这样做,那么买方以退回标的物来对抗付清货款的诉求可能会得到法院一定程度的支持。 然而,如果标的物已经被买方使用且有一定程度的损坏、贬值,或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即使买方退回标的物也不能免除其付清货款的义务,那么买方以退回标的物抗辩就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因为此时退回的标的物不能等同于卖方应得的货款,卖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如果买方退回标的物后,卖方接受了,但之后又以其他理由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等情况,这也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总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标的物情况等综合因素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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