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危险驾驶是否存在追诉时效?

我之前有过危险驾驶的行为,但一直没被发现。现在过去一段时间了,我想知道危险驾驶有没有追诉时效。如果有的话,过了这个时间是不是就不会被追究责任了呢?我很担心这件事,想弄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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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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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是存在追诉时效的。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关于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拘役六个月,不满五年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也就是说,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五年内,司法机关有权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如果超过五年,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了。不过,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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