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规定,使得劳动合同法更具可操作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条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两倍工资,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长期稳定就业权益,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在经济补偿方面,条例也有详细说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一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有明确体现。 另外,关于劳务派遣,条例也作出了规范。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来规避法律责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多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深入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