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处理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听说新婚姻法第十八条有重要规定,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一下这一条款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对婚姻中的财产等方面有什么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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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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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现在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十八条并非独立存在的条文,这里您可能想问的是原《婚姻法》第十八条,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应的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通俗来讲,就是在婚姻关系中,某些财产只属于夫妻中的一方,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在结婚前,一方自己购买的房子、车子等,这些财产在结婚后仍然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这是因为这些财产是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是购买方个人的努力成果或者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所以法律规定它们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种,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工作中受伤,获得了工伤赔偿款,这笔钱是对受伤一方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用来保障受伤方今后的生活和治疗等需求的,所以它只属于受伤的一方,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 第三种,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父母立下遗嘱,明确他们的房产由自己的子女一人继承,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如果有人赠与某一方一笔财产,并且在赠与合同中写明只给这一方,那么这笔财产也属于该方个人所有。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第四种,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这些是仅供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所以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四)项。 第五种,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不可能把所有情况都列举出来,所以当出现一些其他符合只归一方所有情况的财产时,也按照这一条款来处理。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避免在婚姻关系中或者婚姻关系结束时产生财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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