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有哪些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目前《婚姻法》已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 所谓婚前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它可以是动产,像银行存款、车辆等;也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子。并且,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的长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其中就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方的婚前财产。即使结婚后,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依然归购买方个人所有。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比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子是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合理分割。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等问题,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