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收养子女有哪些新规?
我一直想收养个孩子,以前不太了解相关规定。最近听说民法典对收养子女有了新规定,我就想问问这些新规都有啥内容?对我收养孩子会不会有影响?比如在条件、程序这些方面有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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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施行后,收养子女的新规在多个方面有所体现。 首先是收养人的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这里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让被收养人能在更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其次,在收养的程序上也有变化。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这一规定让收养关系中的隐私得到了法律层面的保护。 另外,对于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这体现了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对自己未来的生活环境等有一定的想法,法律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 总体而言,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新规更加注重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也在程序和细节上进行了更完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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