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有哪些规定?
我和爱人一直想要收养一个孩子,但是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收养子女都有啥规定。比如收养人要满足啥条件,收养得走啥程序,被收养的孩子又得符合啥要求。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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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公正以及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收养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此外,如果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系列条件的设定,是为了确保收养人能够为被收养子女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接着是被收养人的条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规定是为了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能够通过合法的收养途径获得更好的生活。 再来说说收养的程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样严格的程序是为了保证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一规定明确了收养关系成立后的法律后果,保障了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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