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财务人员,最近公司和税务机关在纳税方面有点分歧。听说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不太清楚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里规定的复议范围是怎样的。我想知道哪些情况能申请复议,哪些不能,好确定公司这事能不能走复议程序。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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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涵盖了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这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这些征税行为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若纳税人对其存在异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对这些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也在复议范围内。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例如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出口退税资格的审批等,如果纳税人认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虽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没有单独列举,但依据上位法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再者,发票管理行为也可申请复议。这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行为。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凭证,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例如,税务机关无故收缴企业发票,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具发票进行经营活动,企业就可以针对这种发票管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符合《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


此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也能申请复议。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等。这些措施直接涉及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采取这些措施不当,如超范围查封财产等,就可以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对这些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还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样属于复议范围。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最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也能复议。比如,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职责。当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合理的申请,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时,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也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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