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在探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侵权。简单来说,侵权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肖像权、隐私权等。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对于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是否构成侵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一些合理实施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其中就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就是说,如果抓拍的新闻图片是为了进行新闻报道,并且是不可避免地使用了他人的肖像,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侵权。 然而,判断是否属于“不可避免”是一个关键。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如果新闻报道的核心内容与被抓拍人的肖像有直接关联,且这种关联是报道所必需的,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在报道一场公共活动时,活动的主角在现场的形象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此时抓拍他们的图片用于报道就不构成侵权。 但如果在抓拍新闻图片时,超出了新闻报道的合理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比如,新闻报道主要是关于某个事件,但却过度聚焦于无关人员的肖像,并且这种聚焦没有必要,那么就可能侵犯了这些无关人员的肖像权。再比如,如果抓拍的图片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如在公共场所抓拍他人一些私密的动作或场景,即使是在公共场所,也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如果新闻图片被用于商业目的,那性质就不同了。即使是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一旦用于商业广告、推销等盈利活动,而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就肯定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总之,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以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