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给另一方的生活费需要归还吗?
我和另一半结婚后,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在这段时间里,一方给了另一方一些生活费。现在我们准备离婚了,就想知道之前给的这些生活费在离婚的时候要不要还呀?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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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开销,离婚时通常不需要归还。但如果能明确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临时性资助等,且未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可能需要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生活费是基于共同生活目的支出,就属于共同财产的合理使用;反之,若与共同生活无关,则可能需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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