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该如何定性?


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这种行为是发生在民事合同关系中,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一方很可能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工程合同里,双方约定了按照实际工程量来结算工程款,虚报工程量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虚报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比如多支付的工程款、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额外修复费用等。 其次,若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很多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虚构工程量这一事实,使发包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支付工程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如果是国有单位的工程项目,相关人员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还可能涉嫌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总之,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行为性质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认定,可能涉及民事违约、刑事诈骗或者贪污等不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