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没有评上,该怎么进行赔偿?


在伤残等级没有评上的情况下,赔偿主要分工伤和一般人身损害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工伤情况下的赔偿**: 即使未评定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仍可享受相关待遇。首先是工伤医疗费用,只要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因工伤进行的常规检查、必要的药品费用等都能报销。 其次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会按照相关政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再者是交通食宿费,如果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进行治疗,那么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也会得到相应补偿。 还有生活护理费,若职工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另外,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应得到保障。在停工接受治疗期间,应按照职工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福利待遇。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般人身损害情况下的赔偿**: 医疗费方面,因受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支出,如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都应由责任方承担。 误工费方面,如果受伤者因受伤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责任方需赔偿误工费,误工费通常根据受伤者的平均收入以及误工时间确定。 护理费方面,若受伤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护理费应由责任方支付,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方面,受伤者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责任方应当赔偿。 营养费方面,根据受伤者的受伤情况,医生认为需要补充营养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营养费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