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抵扣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我公司有一些进项发票不打算用于抵扣,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要是不做转出会不会有税务风险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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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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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进项税额转出就是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因为这些进项对应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可能改变了用途,不再符合抵扣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不抵扣的进项发票,如果一开始就明确知道该发票对应的业务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那么直接不抵扣就行,不需要做进项转出。比如企业购买的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取得的进项发票,直接按价税合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进行抵扣操作。 但如果进项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后来因为用途改变等原因,使得该业务符合不得抵扣的情形,就需要做进项转出。例如企业原本购入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来将部分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这时就需要把用于集体福利的这部分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所以,不抵扣的进项发票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关键在于是否已经进行了抵扣以及业务是否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如果不确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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