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首套住房公积金汇算不能扣除了吗?
我有一套非首套住房,之前公积金汇算时是扣除了相关费用的。最近听说非首套住房公积金汇算不扣除了,想确认下是不是真的,这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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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对于住房公积金在汇算时的扣除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要明确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概念,它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里强调的是“首套住房贷款”。 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也就是说,如果不是首套住房,通常是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对于非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时一般是不可以扣除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本身的缴纳部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所以虽然非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能在汇算时扣除,但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上述规定部分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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