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不是全责是否需要垫付?
我开车撞人了,交警判定我不是全责。现在伤者家属一直让我垫付医药费,可我觉得我不是全责,不该全由我垫钱。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到底有没有垫付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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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撞人且并非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垫付费用,这是很多车主会遇到的疑问。我们先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法律层面来说,并没有强制要求非全责的肇事者必须垫付费用。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这是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伤者的救治费用首先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一部分。而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肇事者选择垫付费用,那么垫付之后可以凭借相关的票据,在后续的赔偿处理中进行结算。比如保留好医院的收费凭证、与伤者的沟通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证据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和各方应承担的比例。所以,撞人不是全责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一定要垫付费用,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意愿来决定是否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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