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是否还具有优先效力?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名下房产留给儿子。但现在我想把房产给女儿,又听说法律有变化。我不太清楚现在公证遗嘱还有没有优先效力,如果我重新立一份普通遗嘱,以哪个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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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公证遗嘱是具有优先效力的。所谓公证遗嘱,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无论其他遗嘱订立时间先后,都以公证遗嘱为准。 不过,这种情况在《民法典》施行后发生了变化。《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民法典》这样的规定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身后财产等事项的安排,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遗嘱人的意愿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还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可能会违背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想法。 比如,遗嘱人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A。但后来子女A对遗嘱人不尽赡养义务,而子女B悉心照料。此时遗嘱人想改变遗嘱把房产留给子女B,重新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以最后的这份自书遗嘱为准。 所以,目前在我国,公证遗嘱已不具有优先效力,当存在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也提醒大家,如果遗嘱内容有变动,应及时订立新的遗嘱以保障自己意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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