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公证范围有哪些?


公证处是依据法律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那么,公证处的公证范围具体有哪些呢? 首先是证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像合同公证,这在生活中很常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合同经公证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会得到有力证明。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能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还有遗嘱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经过公证,其效力会更有保障,能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遗嘱纠纷。此外,赠与、委托等法律行为也都可以进行公证。 其次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包括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这些事实的公证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出生公证,在办理出国移民、留学等事项时经常会用到,它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出生时间、地点等信息。依据相关公证法规,公证处通过调查核实等方式,对这些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再者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公证机构会对这些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比如公司章程公证,能证明章程的内容是公司全体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另外,对于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等事项,公证处也可以进行公证。在企业破产清算、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财产清点和评估公证能确保相关程序的公正、透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存也是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一。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公证处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公证可以消灭债务关系,避免债务人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如一些特定的知识产权、不动产等权利的登记,公证处也可以依法进行办理。此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还可以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