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是票据转让的重要方式。在进行票据背书时,有以下诸多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背书的连续性。背书应当连续,也就是说,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比如,A将票据背书转让给B,B再转让给C,那么在票据上,A的背书签章之后,应该紧接着是B作为背书人的签章,然后是C作为被背书人的记载,这样才算背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其次是背书的签章问题。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必须符合规定。签章应该清晰、完整,并且是真实有效的。一般来说,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签章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该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再者,背书的记载事项也有严格要求。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比如,A背书转让票据给B时,注明“B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某项工作,此背书才生效”,那么这个条件是无效的,票据的转让仍然有效。同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这是因为票据权利的转让应当是完整的,部分转让或者分割转让不符合票据背书的要求。 另外,关于禁止背书的情况也需要注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此类汇票背书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粘单的使用也有规范。当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这样做是为了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票据的完整性。 总之,在进行票据背书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以确保票据背书行为的有效性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