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容是怎样的?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听说有个《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想了解这个通知具体讲了啥,对我的工资支付问题有没有帮助,里面有哪些和我们普通劳动者密切相关的内容,能解决哪些工资支付上的疑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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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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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工资支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方面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比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代为缴纳。还有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劳动者需要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代扣。另外,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这是根据司法裁判的执行要求进行的代扣。 其次,对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做出了界定。“无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也不包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除这两种情况外,其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都属于“无故拖欠”,这就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无故拖欠”进行了细化。 再者,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也有涉及。对于受处分后降低工资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支付。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这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相呼应。 最后,该补充规定还对加班工资的支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以保障劳动者在加班情况下的工资权益。总之,《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在工资支付的多个关键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为解决工资支付纠纷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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