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金融凭证诈骗罪相关内容。不太理解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概念,想知道它的客体一般不包括哪些方面,比如是不是不包括一些普通财物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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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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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了解其客体一般不包括什么,我们首先得明确该罪的客体是什么。 金融凭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国家金融凭证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对金融凭证的印制、发行、使用等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公私财产所有权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基于此,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不包括非金融领域的社会关系。金融凭证诈骗罪主要围绕金融凭证展开,涉及的是金融活动中的相关关系。例如,一般的民事借贷关系中,如果没有涉及金融凭证的使用,就不属于该罪客体范畴。比如朋友之间的口头借款约定,这种普通的民事借贷行为,其背后的社会关系不受金融凭证诈骗罪客体的调整。 其次,不包括国家的非金融管理制度。国家有众多的管理制度,如税收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等。这些非金融方面的管理制度与金融凭证诈骗罪所侵犯的国家金融凭证管理制度没有直接关联。例如,企业在缴纳税款过程中违反税收管理制度,这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毫无关系。 再者,不包括纯粹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金融凭证诈骗罪主要是针对财产权益和金融管理秩序,不会直接侵犯到这些纯粹的人身权利。比如,甲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乙的钱财,这里侵犯的是乙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凭证管理制度,而不是乙的人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按票据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处罚)。这表明该罪重点在于规范金融凭证使用过程中的诈骗行为,保护与之相关的客体,而不涉及上述所提及的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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