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赔精神损害时,保险抗辩按序赔偿是否合理?


在探讨法院判赔精神损害时保险抗辩按序赔偿是否合理这一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按序赔偿通常指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法院判赔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保险抗辩按序赔偿是否合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赔偿顺序,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按序赔偿的抗辩可能是合理的。例如,保险合同约定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按照一定规则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进行抗辩有其依据。 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赔偿顺序,或者约定不清晰,保险公司以按序赔偿进行抗辩就可能缺乏合理性。因为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作出的,受害人有权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随意以按序赔偿为由拖延或减少赔偿,就可能损害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保险公司的按序赔偿抗辩是否合理。比如侵权行为的性质、受害人的受损程度、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等。如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会依法支持受害人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总之,对于法院判赔精神损害时保险抗辩按序赔偿是否合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