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是什么?

我在商业合作里,感觉对方经营状况变差,想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合同。但我不太清楚行使这个权利时我需要承担什么义务,比如要不要通知对方,需不需要提供证据之类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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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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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过,权利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权利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这是因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会对合同的履行状态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使对方当事人原本预期的合同履行顺序和节奏被打乱。如果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同时,第五百二十八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在甲公司准备发货前,发现乙公司因重大投资失败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此时甲公司就必须及时通知乙公司。 其次,权利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随意中止合同履行,从而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公司仅仅是听闻乙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并没有实际的证据,就中止了合同履行,那么甲公司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权利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一定要收集和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对方的财务报表、经营亏损的新闻报道等。 最后,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权利人应当恢复履行。这是因为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就消除了权利人对其履行能力的担忧,合同的履行又恢复到了正常的状态。如果权利人拒绝恢复履行,也可能构成违约。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通知后,提供了银行保函作为担保,表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那么甲公司就应当恢复发货。总之,权利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有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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