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是什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一系列的义务。 首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义务。这些原始凭证和资料是证券交易的重要记录,对于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在需要时能够查询和核实相关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 其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结算风险基金是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这是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再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货银对付原则是指在证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约定的交收时点,证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通俗来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原则能够有效防范结算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另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并且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这有助于证券发行人了解股东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和分红派息等工作,也方便投资者确认自己的权益。 最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为证券持有人、发行人、会员提供服务,并且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这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止证券被不当使用,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总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这些义务都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