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了解相关的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首先,从预防层面来看,著作权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比如及时进行作品的版权登记,这就像是给作品上了一个“户口”。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登记后,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举证的难度。此外,在发布作品时,要设置明显的版权声明,表明作品的归属和使用规则,提醒他人尊重著作权。
当发现网络著作权被侵权时,要采取积极的维权措施。第一步,可以向侵权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这就好比先给对方一个改正的机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如果侵权方拒绝停止侵权,著作权人可以向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有效的投诉后,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比如断开侵 权链接、删除侵权内容等。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未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的,要承担扩大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上述措施都无法解决问题,著作权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侵权作品的截图、发布时间、自己作品的创作底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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