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有什么意见?

我涉及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现在很担心量刑的问题。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这类案件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些规定会对量刑产生多大影响,我该怎么利用这些规定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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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为你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是自首的认定。在日常生活中,自首通俗来讲就是犯罪人自己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自己的罪行。根据该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还没被警察找上门询问之前,自己跑到警察局去交代自己干的坏事,并且把主要的犯罪情况都说清楚了,这就算自首。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然后是立功的认定。立功就是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比如,一个职务犯罪的人向办案机关举报了另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而且经过调查发现这个举报是真实的,或者他提供了一些关键线索,让其他案件能够顺利侦破,这就属于立功。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职务犯罪中立功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保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立功情节。 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人如实态度的肯定和鼓励。 最后是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该意见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这表明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行为在量刑时会得到考虑。 综上所述,该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进行了细致规范,既保证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量刑,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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