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和抵押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上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者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标的物来看,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和权利,像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都可以进行质押。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等,当然也包括一些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在占有方式上,质押要求转移对质押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质押物要交给债权人保管。而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然由抵押人继续使用和保管。 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上,质押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由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可能会出现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情况,这就需要抵押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质押和抵押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相关内容,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了权利质权的范围,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和基本规则。这些规定为质押和抵押的设立、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的来说,质押和抵押虽然都是担保方式,但在标的物、占有方式、担保物权的实现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