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清偿责任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还钱。我想知道在这种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清偿顺序是怎样的?是债权人可以随意找我或者债务人要求还钱,还是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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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当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时,任一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简单来说,就是在连带清偿责任中,每个债务人都不能以其他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这意味着,在连带清偿责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关于清偿顺序,从债权人角度来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必须先向哪个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拥有自主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全部连带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仅要求其中一个或部分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三人一起还钱,也可以只让甲偿还全部欠款。 而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当某个债务人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他就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例如,甲、乙、丙对债务的分担比例确定为3:3:4,若甲向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甲就有权向乙追偿相当于债务30%的金额,向丙追偿40%的金额。不过,这种追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是在该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总之,在连带清偿责任中,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而连带债务人之间则存在着基于份额的追偿关系,以此来平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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