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后具体是如何确定的呢?
债权申报后的确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管理人审查。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进行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展开审查,之后编制债权表。在实务中,对于管理人的审查究竟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存在争议,不过多数观点认为,管理人在接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先进行形式审查,若符合要求,便进行登记并出具申报回执,随后再经实质审查来编制债权表。这一环节的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同时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要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接着是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需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对象是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有关债权的数额、性质、债权人等相关内容。核查时可通过向管理人或申报人进行询问,查阅申报债权所附的证明材料等方式对申报债权进行调查。并且,在核查过程中,相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与纠正。
最后是审理法院确认。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人民法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没有异议时,人民法院会通过裁定的方式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第二种情况是,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存在异 议,那么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确定无异议的债权表的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并不具备确定每一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它不具有对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作出诉讼判决确认的法律效果,所以债权人有权对债权表记载的有异议的债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相关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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