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于市场价向妻子公司采购是否会构成贪污罪?


要判断以高于市场价向妻子公司采购是否构成贪污罪,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通俗来讲,贪污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上的权力,通过不正当手段把公共的财产变成自己的。那么以高于市场价向妻子公司采购这种行为,就要看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方面,实施该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采购决策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那么一般不构成贪污罪。 第二,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如果只是因为疏忽或者市场信息掌握不全面,导致以高于市场价采购,而没有将差价据为己有的故意,可能不构成贪污罪。但如果是为了通过抬高价格,让妻子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自己也从中获利,比如妻子将差价部分给予自己,那就可能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三,客观方面要利用职务便利。也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采购决策、审批等方面的职权。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仅仅是推荐妻子公司,最终采购价格和决策是由其他正常程序决定的,也难以构成贪污罪。 第四,看是否造成了公共财物的损失。以高于市场价采购,导致单位多支出费用,这些多支出的费用如果被妻子公司非法获取,且与行为人有关联,就可能造成了公共财物的损失。 如果以高于市场价向妻子公司采购的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主体、主观、客观和结果等方面的条件,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不过具体的认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要求,避免出现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