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罪名有哪些?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罪名: 首先是徇私枉法罪。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举个例子,警察在办理案件时,因为与犯罪嫌疑人有交情,故意隐瞒其犯罪证据,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就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其次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法官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收受一方当事人贿赂,故意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就可能构成此罪。 还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犯这两个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如果执行人员随意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另外,私放在押人员罪也是司法人员常见的职务犯罪之一。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依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看守人员私自将在押人员放走,就构成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