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批准机关是哪些部门进行审批?
我有个朋友之前犯事被判了刑,听说在里面表现挺好,有机会申请假释。我想了解下,要是申请假释的话,是由哪些部门来审批呢?不太清楚具体的流程和负责的部门,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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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具体来说,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假释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裁定。所以,假释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如监狱)负责提出建议书,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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