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被假释后犯新罪,刑期怎么计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假释的概念。假释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无期徒刑被假释后又犯新罪的刑期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要把无期徒刑剩余未执行的刑罚(因为是假释,意味着原判刑罚还未执行完)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合并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所以,无期徒刑被假释后犯新罪,首先会撤销假释,然后将剩余未执行的无期徒刑和新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最终确定一个新的执行刑期。但由于无期徒刑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数罪并罚后很可能依然是一个较重的刑罚,甚至再次被判处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