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都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中的当事人指的是因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里,最主要的当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张三认为某工商局对他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合理,他就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该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告则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继续上面的例子,张三起诉的某工商局就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除了原告和被告外,行政诉讼中还有第三人。第三人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例如,在一个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政府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而另一个人李四认为该土地使用权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他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鉴定人等虽然也参与行政诉讼,但他们不属于当事人。证人是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陈述的人,鉴定人是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他们的作用主要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不受法院判决、裁定的直接约束。 总之,行政诉讼案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在行政诉讼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