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追偿权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后来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我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现在想行使追偿权,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我想了解一下,合伙债务追偿权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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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追偿权指的是在合伙关系里,当某个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在明确管辖问题之前,需要先了解管辖的基本概念。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这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中,合伙协议可视为一种合同。所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通常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时,如果合伙协议中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若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如果是以给付货币为争议标的,那么行使追偿权的合伙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合伙协议中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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