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东退出该怎么处理?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股东,最近因为个人原因想退出。但我不知道退出的流程和要注意什么,也不清楚退出后自己的权益该怎么保障。比如投入的资金能不能拿回,之前的利润怎么分配等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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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里,“股东”准确来说应称为“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在法律上被叫做退伙。退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退出合伙企业。这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或者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另一种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的退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等情形出现时,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应当进行财产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如果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同时,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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