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专利复审程序的司法救济是怎样的,该如何办理专利复审委托?

我之前申请了专利,结果被驳回了,打算进行专利复审。我不太清楚专利复审后如果还是不满意,能通过什么司法途径解决。另外,我想委托专业机构帮我处理专利复审,但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办理委托手续,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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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来说专利复审程序的司法救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申请人要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是专利申请人没在规定的这个期限内起诉,那么复审决定就生效了。而且根据法院管辖权相关规定,这类诉讼是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这就给专利申请人在对复审结果有异议时,提供了进一步争取权益的司法途径。 接下来讲讲如何办理专利复审委托。 如果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不过,如果是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就行,不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要是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要是没有指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要是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就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要是署名无先后(也就是同日分别委托),专利复审委员会会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若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就视为未委托。 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复审请求人的情况,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如果没有按规定委托,专利复审委员会会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要是没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其复审请求就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如果上述情况都未涵盖,那么请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相关概念: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负责对专利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机构 。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一些诸如申请人信息、代理机构信息等重要记录项目进行更改时需要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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