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罚则是什么?

我在经营一家小餐馆,最近听说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有相关规定,但不清楚违反了这一款会受到什么处罚。我想知道具体的罚则内容,以便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避免违规受罚,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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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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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若违反此款规定,涉及的罚则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该条规定,若有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这里提到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是指那些标签、说明书在格式、排版、字体大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让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特性、食用方法等关键信息产生错误理解的情况。 而如果标签、说明书的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或者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那么处罚就会更严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可能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简单来说,如果只是小的格式等瑕疵问题,及时改正可能就没事了,但如果涉及食品安全和误导消费者,那面临的处罚就比较重了。这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让商家重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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