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当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赔偿范围的确定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医疗费,它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法院在确定医疗费赔偿时,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比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骨折住院,医院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范畴,只要这些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某上班族因交通事故受伤请假一个月,单位扣发了这一个月的工资,那么这部分扣发的工资就是他的误工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对于造成残疾的情况,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造成死亡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交通事故赔偿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解释明确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 人民法院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时,会严格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