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是怎样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了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目的是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目前共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根据不同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等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