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在哪些情形下不适用风险代理?
我最近与人发生了人身损害方面的纠纷,打算找律师帮忙处理。听说有风险代理这种方式,但又听说人身损害赔偿有些情况不适用。我就想弄清楚,到底在哪些具体情形下,人身损害赔偿是不能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呢,想了解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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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时,规定委托人可以先不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律师费用以及前期差旅费用,等债权实现或者委托事项完成后,再按照约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向律所支付律师费。由于这种代理对双方都有风险,所以叫风险代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有一些情形除外,这些情形也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比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情况。这些费用关乎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权益维护,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得到妥善的赔偿和照顾,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例如,一个老人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如果采用风险代理,万一律师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尽全力,老人可能无法及时拿到维持生活的费用。 还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也不适用。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益,是为了保障基本生活,若采用风险代理可能会影响权益的正常获取。 另外,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同样不适用风险代理,虽然这里主要说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但这些规定背后的法理是相通的,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秩序。总之,这些不适用风险代理的情形,都是法律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所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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