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有哪些问题?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损伤的程度、原因、后果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在我国,并非所有机构都有资格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如果选择了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其鉴定结果可能不被法院认可。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委托了没有合法资质的小机构进行鉴定,后续在诉讼中该鉴定意见就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其次是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损伤程度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用于确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等级,常用于民事赔偿案件。如果适用标准错误,会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比如在一个民事赔偿案件中,本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鉴定机构错误地使用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就会使鉴定结果不能正确反映伤者的致残情况。 再者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性问题。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需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然而,实践中可能存在个别鉴定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或缺乏责任心的情况。例如,有些鉴定人员对新技术、新方法了解不够,在鉴定复杂的人身伤害时可能出现判断失误。 另外,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问题也不容忽视。鉴定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鉴定材料的提取、保存到鉴定的实施和结果的出具,都要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例如,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充分,如果在材料收集过程中出现造假或遗漏的情况,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而且,鉴定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能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否则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客观。 最后是鉴定结果的异议问题。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可能会存在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然而,重新鉴定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如重新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重新鉴定机构的选择等。总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